銀行與互聯網公司跨界合作—基於美國金融科技行業格局的另類思考
張哲宇,交通銀行博士後科研工作站博士後,央觀智庫專欄作家
一、跨界合作輿論發酵後的思考
2016年,百度與中信銀行達成戰略合作,共同設立直銷銀行。2017年,阿里與建設銀行簽署戰略合作協議,共同推進線上線下渠道業務和電子支付業務的合作、客戶資源與信用體系的共享。隨後,騰訊與工商銀行、盒子支付與平安銀行紛紛圍繞支付展開合作。根據徽商銀行發布的有關股東大會公告,京東與徽商銀行共同發起設立獨立法人直銷銀行。
一系列跨界合作事件引發銀行業關於金融科技發展路徑的熱議,亦深諳金融科技行業的發展大勢。在此背景下,各家銀行開始蠢蠢欲動,試圖也要為自己找一個匹配的戰略合作夥伴、拋出一個亮眼的業務合作模式。
然而此時,銀行自身更應該冷靜地想明白兩個問題:
第一個問題,不是看到別人都合作了,自己就一定要合作。這是一個避免盲目和探索路徑的問題。每家銀行的資源禀賦、優勢業務都不盡相同,有必要深度內觀並討論之後再做出決策。
第二個問題,不是看到別人已合作了,自己就不能去合作。這是一個認清大勢和擺正立場的問題。銀行發展金融科技必須要走出去,與互聯網企業/金融科技公司合作。
二、從競爭與穩定的關係分析金融科技行業競爭格局
中國銀行業市場結構的演變具有復雜性,正由高度集中的寡頭壟斷型市場結構向競爭性較強的壟斷競爭型市場結構轉變的趨勢是客觀存在的。根據SCP(即市場結構Structure-企業行為Conduct-經濟績效Performance)理論分析框架,企業在一定市場結構下的行為特點將影響其最終的市場績效。中國銀行業經歷了由中國人民銀行一家完全壟斷,到五大國有銀行的高度壟斷,到國有銀行的商業化改革、再到眾多股份製商業銀行和互聯網金融新型業務模式的興起,加劇了銀行業市場的競爭程度。
國內外學者引入Panzar-Rosse模型衡量銀行業的競爭度、檢驗其壟斷性。近年,部分學者運用PR模型,以上市銀行2005-2014年的數據為樣本,研究互聯網金融的發展對我國銀行業市場競爭度的影響,並得出結論:當互聯網金融機構的數量較少時,其對銀行業競爭度的影響較小;而當互聯網金融機構數量達到一定程度以後,將顯著影響銀行業的競爭程度。互聯網金融發展越迅速,銀行業的競爭程度越大。
(1)丁忠明,王海林. 互聯網金融發展對我國銀行業競爭度的影響——基於Panzar-Rosse模型的實證研究[J]. 北京化工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6,1(94): 7-12.
圖2也側面驗證這個結論,2015年是互聯網金融野蠻生長之年,大型銀行存款流失一方面是受到互聯網金融的衝擊,另一方面銀行業競爭程度的提高也助推了中小銀行赶超大型銀行的速度。
與寡頭壟斷競爭市場相比,隨著市場競爭程度的增加,資源配置的有效性亦遞增,即競爭程度較高的壟斷競爭市場的效率和穩定性均優於寡頭壟斷市場。
(2)葉欣,郭建偉,馮宗憲. 壟斷到競爭:中國商業銀行業市場結構的變遷[J]. 金融研究,2001,11:79-85.
三、美國金融科技行業處於融合均衡的穩定狀態
從全球範圍看,美國是互聯網和金融業都更為發達的國家,也是率先將互聯網技術運用於金融業的先驅。儘管互聯網金融對美國的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產生了巨大而深遠的影響,但大多互聯網金融模式並未成為獨立的金融業態,也未產生“互聯網企業欲顛覆銀行業”的輿論效應。這些可以歸結於三方面原因:第一,從經濟結構來看,美國市場化的機制使得軍事、科技、金融和教育四大支柱產業在相對自由的體制中均衡發展。產業間各自根基深厚、相互融合均衡,也難以滲透到對方的核心領域。第二,從金融市場來看,美國的金融體制相對完善,利率市場化完成近三十年,金融行業競爭十分激烈,但競爭格局相對穩定。激烈的競爭也促使金融機構積極擁抱互聯網,利用互聯網技術更多地是提高效率、便捷渠道和改善體驗,互聯網並沒有創造出新的金融功能。第三,從監管體係來看,美國在相對健全和完善的監管體系下,根據互聯網金融的運營模式來界定監管的歸屬,以較大限度地保護投資者的財產安全。總之,無論在金融科技誕生之前,還是金融科技入侵之後,美國銀行業和互聯網科技行業都是處於競爭程度較高的狀態,是一種比較穩定的行業競爭格局的製衡狀態。
美國銀行業與互聯網企業是競爭與融合併存的關係,其中融合是主流。美國的大型商業銀行能否通過主動進行信息網絡升級、有針對性地推出網絡金融服務、開展靈活多樣的金融創新以及直接併購新興的網絡銀行等多種途徑,有效地化解互聯網金融模式對自身的衝擊。美國的經驗表明,美國的金融科技其實是用互聯網的技術幫助金融業做的更好,而中國的金融科技其實是用互聯網的方式去做金融。
四、銀行業跨界合作之新思路
國外大量的研究以及美國的實踐表明,金融科技模式優勢在於交易型融資業務,而不是對私人信息收集和處理要求非常高的關係型融資業務,後者正是以商業銀行為代表的傳統金融機構的優勢。金融科技能否在多大程度上沖擊傳統金融模式,主要取決於銀行等傳統金融機構如何應對與轉型,傳統金融機構有能力在金融科技行業競爭格局中佔據主動與優勢。
全球範圍內存在三種主要的跨界合作模式,銀行應回歸初心,基於自身資源禀賦和戰略路徑,選擇適合自己的跨界合作模式。
一是對於具有顛覆性的新興技術或金融科技公司,銀行可通過投資、併購或成立股權投資基金的方式獲取科技創新。通過股權投資或收購高潛力的金融科技公司,間接獲取其擁有的創新產品和高科技人才。但收購之後需要注意保持其組織和經營的獨立性,為業務發展預留充分空間。例如,花旗銀行旗下的花旗風投(Citi Venture)就專注於金融科技股權投資,其投資標的中較為著名的是Square公司。Square是美國一家移動支付公司,專注於支付過程中的商戶服務和綜合解決方案,
二是對於需要集中突破某特定產品、服務或者特定功能,銀行可通過合作或合資共享金融科技成果。通過與金融科技公司的深度合作,銀行可藉領先技術進一步推動內部流程和技術平台的改造。例如,摩根大通與MCX(二維碼掃碼支付公司)合作,將8900萬個人客戶開放給MCX,意在為自己的零售客戶提供全新的支付體驗、提升黏性;摩根大通與OnDeck Score合作開展小額貸款業務,引進OnDeck先進的評分引擎,提升對小微客戶的融資服務能力,改善了過去因評分系統不夠靈活而難以在當日或次日放款的情況。
三是從長遠發展來看,銀行還需要通過孵化器或創業加速器,為未來的經營週期轉折做準備。該方式是當下更受歡迎的模式,約佔傳統機構與金融科技合作的43%。金融機構可以建立抗風險能力強、資本充足的創業孵化機構(如金融科技研究室、創新實驗室等),對接創業企業、技術公司、高校及科研院所,增加雙方的技術交流,不以賺錢為目的,而是選擇最有發展潛力的Seeds(種子項目)培養,在參與、培育金融科技創新的同時,也及早建立相關人才庫。例如,富國銀行每年會投入60-80億美元,用於投資新技術,這是在美國國內技術投入上僅次於國土安全部的機構。富國銀行會和這些“被看好”的新興技術公司簽署mentor協議,進行專業銀行知識的顧問指導,並開放銀行後台給這些技術公司實現技術測試。
鑑於以上分析,展望銀行與互聯網或金融科技企業合作的未來發展歷程,認為較佳的戰略合作應是能實現行業競爭格局的製衡,即推進具有較高競爭程度的市場結構形成,而不會再次回歸到寡頭壟斷的競爭格局。按照這個邏輯,大型銀行與互聯網巨頭這種“強強聯合”的合作模式能走多遠,不置可否。大型商業銀行的合作對像不一定都錨定所謂的互聯網巨頭,基於自身情況考慮與中小型互聯網企業或金融科技公司針對某種產品或功能建立跨界合作,未嘗不是一種更好地選擇。
轉貼自: 煉數成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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