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去年 12 月下旬以「銷售未註冊證券」為由,起訴了瑞波幣(XRP)發行商瑞波實驗室(Ripple Labs),以及執行長高林豪斯(Brad Garlinghouse)、共同創辦人拉森(Chris Larsen)。
此舉不僅導致全球十多間交易平台緊急下架 XRP,幣價也在 24 小時內暴跌 40%。因此,今(2021)年元旦由具備集體訴訟經驗的律師迪頓(John Deaton)主導,不滿的 XRP 持有者提出請願書,堅稱 XRP「不是」證券。
但昨(21)日阿肯色大學(University of Arkansas)法學院教授戈佛斯(Carol Goforth)透過外媒《CoinTelegraph》發表專文,指出 XRP「就是」證券。
請願書:XRP 是「功能型代幣」
迪頓提交的請願書主張,包含自己在內的 XRP 購買者原意不是為了投資,也不認為 XRP 是證券,而應該屬於「功能型代幣」(utility token),並列舉了多項 XRP 的功能,例如即時、跨境支付,以及與央行數位貨幣的整合。
但戈佛斯反駁道,就算 XRP 具有其他功能,也可能是證券。
而且這個論點不是只針對加密貨幣。戈佛斯引用 SEC 在 1969 年發布的聲明,解釋威士忌雖然可作為酒精飲料,但部分威士忌商品仍可以是一項投資合約,功能和投資價值兩者是可以並存的。
加上 1933 年《證券法》中規定,被歸類為「投資合約」者,就應視為證券,也因此 XRP 是功能型代幣,和 SEC 認為它是證券的兩種主張並不互相衝突。
而根據 SEC 的說法,判斷是否為投資合約的關鍵在於:該資產如何銷售,以及購買者的合理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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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肯色大學法學院教授:XRP 就是證券
對此,戈佛斯提出 SEC 長年使用的「Howey Test」檢驗法。
該法則認為,若一個人在向企業挹注資金時,是抱著「單純透過該公司的推廣者(promoter)或第三方,來獲得利益」的期待,那這樣的關係就算是投資合約。
基於 Howey Test,戈佛斯指出 XRP 持有者的本意就是要「賺錢」,所以無疑是一種投資合約,應該被歸類成證券。
而且迪頓的請願書第 164 段就提到部分投資者取得 XRP 的目的就是為了獲利,戈佛斯認為,這點就相當於承認 XRP 滿足了通過 Howey Test 的要件。
戈佛斯進一步反詰道,如果 XRP 持有者是為了投資以外的功能而買下這些代幣,那麼這些 XRP 應該早就被用掉了。如果他們抱著成千上萬枚「無用」的代幣,可以合理推測是將 XRP 視為一種投資而購買的,對其抱有增值期待。
最後,該請願書還反覆提及 SEC 起訴,導致投資人「損失」數十億美元的指控。戈佛斯認為這也相當於在支持前述推論,若是為了 XRP 的功能而買幣,就不會視其價格貶損為一種損失。
不過戈佛斯在文末也提到,原本立意要保障投資者權益的 SEC,在該起案件中確實反而讓投資者蒙受損失;又在調查期拖了長達 2.5 年後,才決定要起訴瑞波公司,已經阻礙了加密產業發展。
因此他希望 SEC 未決定的下任主席,未來能盡量減緩該訟案的負面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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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架 XRP 的交易所是否違法?
另外,撇除 XRP 是否屬於證券,持續關注瑞波案的律師表示,至少上架 XRP 的交易平台理應被排除在起訴範圍之外。根據外媒《CryptoSlate》昨(21)日報導,律師霍根(Jeremy Hogan)針對瑞波案評論道:
這是 SEC 的律師記錄上所述 …… 根據第 4 條,只有瑞波和瑞波的子公司(affiliates)可以算非法出售 XRP
為什麼這超級重要?因為這意味著,兩個月前將 XRP 下架的交易所根本沒有違反《證券法》,如果他們重新將 XRP 上架並再次出售,也不會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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