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024 年 2 月 8 日,香港政府就就設立虛擬資產場外交易服務(OTC)提供者發牌制度的立法建議展開公眾諮詢。 立法建議重點如下: 要求任何人如在香港以業務形式提供任何虛擬資產與金錢現貨交易的服務,須向海關關長申領牌照; 涵蓋所有虛擬資產場外交易服務,不論有關服務透過實體店及/或其他平臺提供; 賦予海關關長權力,監督持牌人在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方面的合規情況,執行新制度的法定和規管要求;以及提供過渡安排,讓規管制度有效實施。
什麼是OTC場外交易?
所謂的場外交易(Over-The-Counter,或 OTC)就是不在交易所進行交易,交易所的交易紀錄都會公開,以雙方對交易所的信任為基礎,交易所承擔所有風險,而場外交易是以交易雙方信任為基礎,交易人互相承擔風險。加密貨幣場外交易,就是不在集中市場競價交易,而是在各代理商處以議價的方式進行買賣。 所以比特幣OTC場外交易的優勢是 具有私密性 不受到交易所營業時間限制 定價交易,降低大額交易對市場價格的影響
目的
政府建議為虛擬資產場外交易服務設 立發牌制度,營運者須獲發牌及須遵守有關打擊洗錢及恐怖 分子資金籌集的規定及其他規管要求。本檔案載述有關立法 建議的概念框架和主要內容以諮詢公眾,歡迎相關持份者提 出意見,協助我們制訂立法建議的細則。
背景
2022 年 10 月,政府發表《有關香港虛擬資產發展的政策宣言》,闡明政府對虛擬資產行業的願 景和政策方針。《政策宣言》特別訂明,政府致力根據 「相 同業務、相同風險、相同規則」 的原則,制訂一套整全的虛擬資產活動規管框架。 就虛擬資產交易平臺而言,《2022 年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修訂)條例》在 2022 年 12 月制定,訂立全面的規管制度,符合財務行動特別組織 (特別組織)訂明的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規定,以及提供投資者保障。自該制 度於 2023 年 6 月起實施,任何人經營虛擬資產交易平臺業務,須向作為規管機構的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申請牌照,並須符合適當人選準則,包括有關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規定,以及投資者保障規定。證監會具備監督、調查和干預的權力。違反有關規定者可處以行政及刑事罰則。 截至 2024 年 1 月底,共有兩所虛擬資產交易平臺在《證券及期貨條例》下持有第 1 類受規管活動(證券交易)及第 7 類受規管活動(提供自動化交易服務)牌照。此兩所平臺均獲得證監會批准向零售投資者提供服務。除了上述平臺外,截至 2024 年 1 月底,證監會正處理 14 宗根據《打擊洗錢條例》提出的牌照申請。 虛擬資產的發展瞬息萬變,因此政府及金融監管機構一直留意行業景況的轉變、市場發展、風險 及國際上有關規管的討論,並不時檢討虛擬資產服務規管制 度的範圍,以確保與行業發展相關的風險得以妥善管理。 在 2023 年,一些涉及聲稱為虛擬資產交易平臺的詐騙個案令公眾對虛擬資產活動的風險更為關注。雖然虛擬資產交易平臺的活動已受有關制度監管,該些案件揭示虛擬資產場外交易店牽涉其中,特別是一些場外交易店涉嫌作為主要途徑之一,把零售投資者的資金轉移到有關懷疑詐騙計劃(例如就某虛擬資產交易平臺的持牌地位作出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因此,政府認為有需要透過修訂法例把虛擬資產場外交易服務納入規管,以確保虛擬資產規管制度貫徹 「相同業務、相同風險、相同規則」 的原則,以及充分保障投資者。
立法建議
我們建議修訂《打擊洗錢條例》,以設立新的虛擬資產場外交易服務提供者發牌制度。參考虛擬資產交易平臺的發牌制度,以及金錢服務經營者的發牌制度,擬議制度將規定虛擬資產場外交易服務持牌人須符合多項發牌及規管要求,以及載於下文有關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規定。 在擬議制度下,任何人如在香港從事有關任何虛擬資產現貨交易服務的業務,須向海關關長申領牌照,並須符合適當人選準則及其他海關關長認為相關的因素。而持牌虛擬資產場外交易營運者須遵守《打擊洗錢條例》所訂的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規定和其他規管要求。 此制度將涵蓋所有虛擬資產場外交易服務,不論該等服務經實體店或其他平臺提供。至於虛擬資產交易平臺,由於已為現行虛擬資產交易平臺發牌制度所涵 蓋,擬議新制度將明確豁除該等交易平臺。 海關關長會獲賦權根據法定要求執法制度,並監管持牌虛擬資產場外交易服務提供者的合規情況。
資格
為確保牌照申請人與本地有充分連繫 ,以便當局作出有效監管和監察,我們建議牌照申請人必須是(i)在香港成立並有固定營業地點的公司,或(ii)在其他地方成立而在香港根據《公司條例》註冊的公司。 由於本港的虛擬資產場外交易服務現時普遍採用實體店的形式營運,申請人須提供合適的營運處所。至於以數碼形式營運的虛擬資產場外交易店,則須提供本地管理人員的辦事處地址、通訊地址,以及在本地儲存帳簿及記錄的地點等資料。在決定申請人是否適當人選時, 海關關長會考慮所有相關事宜,包括申請人(或其任何董事或最終擁有人)曾否在香港或其他地方因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 籌集的罪行或其他嚴重罪 行被定罪﹔在香港或其他地方因其詐騙、貪汙或不誠實行為被定罪﹔牽涉於任何破產或清盤程式﹔或未能遵守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和其他適用規定。
罰則
往的個案顯示虛擬資產場外交易服務的營運不論在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或是詐騙等其他犯罪活動,均具固有風險。有見該些潛在非法行為的嚴重程度,針對無牌虛擬資產場外交易服務的刑罰需具有足夠的阻嚇作用。就此,我們建議,任何人如未持有牌照而從事受規管的虛擬資產場外交易服務,一經循公訴程式定罪,可處罰款 100 萬元及監禁兩年。 我們亦建議,任何人如明知而發出關於非持牌人提供虛擬資產場外交易服務的廣告,即屬犯罪,可處第 5 級罰款(目前為 5 萬元)及監禁六個月。 如持牌人違反法定的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規定,一經循公訴程式定罪,可處罰款 100 萬元及監禁兩年。此外,持牌人如作出不當行為(例如違反其他規管要求),可處以行政罰則,包括暫時吊銷或撤銷牌照、譴責、勒令作出糾正,以及 / 或罰款(不多於 50 萬元)。 現行《打擊洗錢條例》下與欺詐和誤導性活動相關的罪行將適用於虛擬資產場外交易持牌人。任何人在涉及虛擬資產的交易中作出欺詐或欺騙行為,即屬犯罪,可處罰款 1,000 萬元及監禁十年。此外,任何人如作出欺詐或罔顧實情的失實陳述,藉以誘使他人進行涉及虛擬資產的交易,亦屬犯罪,可處罰款 100 萬元及監禁七年。
轉貼自: bnnex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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